據吳先生回憶,當天搬場時手忙腳亂,誤將茶葉盒放在了低柜抽屜中而未上鎖。搬運工人將家具和用品裝上了五噸廂式卡車,車內空間寬敞,搬場工人卻以擠不下為由,不讓吳先生跟車隨行。事后吳先生發現其放在茶葉盒中的藏品包括幾十張珍貴紀念鈔、五塊清代白玉雕玉佩、一對羊脂白玉雕花瓶手腕掛件,一枚祖母綠翡翠托座銀發髻等價值20多萬元的物品丟失,可那時已經追悔莫及。
吳先生找到搬場公司理論,卻因當初沒有簽訂合同而難以有效維權。之后吳先生找到搬場公司的管理部門——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,意外得知行業本有格式化合同文本,但因行業利潤微薄,企業為減輕負擔而大多不使用運輸合同。吳先生十分困惑,對于因“合同缺失”而導致的各類糾紛,消費者該如何維權?